发布时间: 2025/12/29| 来源:陇南文县发改| 专栏:营商环境| 访问次数:43
2025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对食品领域首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以责令整改、教育警示替代行政处罚。此举既精准为市场主体减负、引导主动合规,又集中执法资源聚焦恶意、严重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与法治化营商氛围。
2025年7月1日,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县某生鲜食品生活超市经营的“包包菜、香蕉、生姜”等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8月4日,该局收到天禾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NO:THJ 0125-1661)。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文县某生鲜食品生活超市;检验项目:腈笨唑、吡虫啉、噻虫嗪等5项;其中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无主观过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其销售的香蕉和青椒,造成身体不适的投诉及举报。当事人的情节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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