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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1|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专栏:省内政策| 访问次数:111

甘政办发〔2024〕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的实施方案》《关于改造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的实施方案》《关于继续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的实施方案》《关于万名低保困难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建设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项目的实施方案》《关于20万名城乡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建成投用景电二期提质增效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农村水利惠民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2024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的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办好为民实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七有”重要指示精神的工作举措,是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全力加快实施进度,有效提升为民实事推进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督帮结合提升质效,一件接着一件、一项接着一项办实办好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

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支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升办学能力。

  (二)在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矛盾突出的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增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20000个。

  (三)在全省有建设需求的47个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教师周转宿舍900套。

  (四)在全省13个市(州)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400个。

     二、实施原则

  (一)严格规划,科学遴选。在全省86个县(市、区)中遴选20个县(市、区),支持和激励1所县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升教育质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近入学要求,充分挖掘城区中小学办学空间,全面盘点年内所有交付使用的项目,精准增补中小学学位。认真核算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和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需求,科学确定实施项目。

  (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加大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通过集团化办学、政府购买服务、资源整合和教室功能优化等措施,优先增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现有富余或闲置校舍,采用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中小学食堂和教师周转宿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底线思维,保障需求。坚持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相结合,以每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以满足城镇化推进需求和班额小于55人的标准加大城区中小学学位供给;以新建食堂50万元左右、改扩建食堂30万元左右,生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农村中小学食堂。

     三、资金安排

     全年省级统筹安排资金9.5亿元。其中:

  (一)统筹2024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全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开展优质高中创建工作。

  (二)统筹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资金2.5亿元,用于增补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

  (三)统筹省级财政资金1亿元,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四)统筹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资金2亿元,用于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食堂。

     鼓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大配套建设资金和统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2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强县中”工作方案和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月底前由市(州)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审批阶段(3—4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打足时间“提前量”,督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和落实优惠政策,先期启动征地、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实施并联审批,4月底前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

  (三)实施阶段(5—11月)。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各项目单体实施单位健全工作推进“五包抓”机制,督促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通力协作,及时帮助指导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高海拔地区要加快项目审批许可进程,抢抓项目施工黄金期。

     1.县中振兴工程。省教育厅对20个县中“一县一案”推进,11月底前完成任务。

     2.城区中小学增补学位。5月底前通过项目续建和优化现有教室功能等方式增补学位达到7000个以上,6—7月通过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和改扩建教室增补城区中小学学位达到13000个以上,8月底前城区中小学学位增补到位。

     3.教师周转宿舍。5月底前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全部开工,6月完工率达到30%以上,8月完工率达到70%以上,9月完工率达到85%以上,11月完工率达到95%以上,12月上旬前主体全部完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使用。

     4.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5月底前新建、改扩建食堂项目全部开工,6月完工率达到50%以上,8月完工率达到90%以上,9月底前争取改扩建食堂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11月底前新建食堂项目全部投入使用。

  (四)督查阶段(5—11月)。各级教育部门健全“周周有报表、月月有通报、推进有调度、督查有实效”工作机制,每周掌握和了解县域高中、增学位、教师周转宿舍、食堂项目推进进度。逐月逐季度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确保项目账实相符。

  (五)验收阶段(12月)。“强县中”项目,12月上旬组织各地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评,12月中旬省教育厅牵头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评估验收。“增学位建宿舍扩食堂”项目,12月10日前,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对实事工作进行结项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教育厅。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李  刚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国珍  省教育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市(州)政府

     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底。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工作。市(州)政府作为协调指导主体,负责督促项目推进进度。县(市、区)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工作,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使用好建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项目审批“网报制”、市县责任“包抓制”、项目进度“周报制”、项目开工“台账制”、项目推进“通报制”、项目竣工“销号制”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人、目标明确、进度管控。省教育厅每月初对各地上月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把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的实施方案

     全面完成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目标任务。

     2024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

  (二)实施范围。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本方案中的“未就业”以未参 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判断标准。

     项目单位范围: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三)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

  (四)实施步骤。

1.确定目标任务(4月底前)。发布项目公告,向各市(州)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开展供需对接(5—8月)。市(州)大力宣传解读项目政策,广泛接受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报名,并审核、发布岗位信息。8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对接、自由选择,订立劳动合同。

3.组织人员上岗(9月)。用人单位组织项目招聘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市(州)、县(市、区)。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总结评估(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人社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组织专人对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张锦刚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4年11月底。

(七)保障措施。

1.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标对表推进任务落实。

2.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补贴期内,允许项目人员参加各类政策性岗位、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项目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市(州)、县(市、区)结合剩余补贴资金情况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强化督导检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对存在项目政策执行不严格、补贴发放不及时、任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保障各项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其中,兰州市7万人、嘉峪关市0.6万人、金昌市0.9万人、酒泉市1.3万人、张掖市1.9万人、武威市1.7万人、白银市2.4万人、天水市3.9万人、平凉市2.4万人、庆阳市2.4万人、定西市1.6万人、陇南市1.4万人、临夏州1.7万人、甘南州0.4万人、兰州新区0.4万人。

(二)实施范围。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全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三)资金安排。

通过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和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支持和促进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2月开始,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2.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人社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组织专人对为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张锦刚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中旬。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任务落实。人社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按月调度核查,及时审核汇总数据,加强数据质量管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促进扩容提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促进提升就业质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持续激发和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力度,大力推行嵌入式、订单式培训,促进培训就业一体化。优化招聘服务供给,用好“甘肃人社”直播带岗平台,促进供需高效匹配。

3.突出重点群体。持续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化就业渠道,通过基层就业项目、政策性岗位、鼓励创业等多种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加强省内外劳务协作,促进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适应性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精准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落实好“一人一档一策”帮扶举措,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4.规范就业统计。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就业统计制度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托“大就业”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健全完善实名制工作台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就业时间、就业状态等记录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关于改造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

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年度改造建设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提升改造方式,在全省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建成后全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达到42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达到600个,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二、实施原则

(一)充分考虑服务需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布局,充分考虑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优先在老年人口数量较多、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地方规划建设,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二)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坚持以改扩建为主,充分挖掘现有社会资源,采取改造提升空置养老设施、闲置公共用房等方式解决场地问题,最大限度做到资源整合、高效利用。

(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坚持需求导向,在各地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由乡镇申报建设需求,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把关,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评估,省民政厅综合评定后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三、功能标准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面积要求。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2.基本功能。

(1)有供餐助餐设施。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有休闲活动场所。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3)有日托、全托床位。根据实际设置护理型床位,具体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照料护理服务。

(4)有医疗康复区域。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5)有上门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家政等服务。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

1.面积要求。由乡、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面积不作硬性规定。

2.基本功能。

(1)有供餐助餐设施。村级互助幸福院应突出助餐服务功能,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村上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有休闲活动场所。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建洗衣间、洗浴房、理发室、休息室等,拓展其他服务。

四、运营管理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运营主体。支持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助、委托运营等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第三方运营管理。

2.监管责任。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重点对内部管理、安全生产、作用发挥、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运营方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3.成本管理。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提升造血能力,推动可持续运营。

4.服务收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微利服务,供餐、送餐、上门服务等项目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

1.运营主体。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运营。

2.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3.成本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志愿服务、村民互助、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运营。

4.互帮互助。积极倡导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引导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互帮互助、互相服务。

五、资金安排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省、市、县三级对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补助200万元,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财政每个补助100万元,市(州)财政每个补助4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个补助6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省、市、县三级对村级互助幸福院每个补助30万元,按照1∶1∶1的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市(州)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个补助10万元。省级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村级互助幸福院改造提升和设施配套。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底前)。本方案印发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筹备工作。

(二)项目实施阶段(3—10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资金配套、投标、项目施工等工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评估验收阶段(11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市级民政部门制定评估验收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设施配套、服务功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项目运营阶段(12月底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服务。建设情况形成报告,12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

七、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赵金云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苟保平  省民政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八、完成时限

2024年12月底。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查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市(州)政府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推进督促,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把工程质量。项目建设中,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要求,督促施工方严格把控原材料、施工、设施设备等质量。项目验收中,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主体、适老化建设、消防安全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把关,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资金待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予以支付。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每月调度、通报情况,每季度召开视频会议,交流经验、鞭策后进。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