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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6|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专栏:省内政策| 访问次数:39

甘政办发〔2024〕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0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7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省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省应急厅,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甘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含兰州新区,下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