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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陇南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28| 来源: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专栏:本市政策| 访问次数:149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陇南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1月9日经市政府同意,由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21〕62号)、《陇南市抗旱应急预案》(陇政办发〔2021〕62号)同时废止。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南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2.2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县区级以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5  其他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2.6  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四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二级应急响应

4.5  一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洪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恢复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洪水及水库工程(含电站水库)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筹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与各部门分工负责,根据灾情、险情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资源需求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配应急资源。

1.4.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5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险情灾情。

1.4.6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把防汛抗旱、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4.7  科学调度、除害兴利。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合署,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务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陇南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陇南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等33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

2.2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国家流域管理机构防总、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防洪调度指令及防汛抗洪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洪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4  县区级以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5  其他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等要成立相应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2.6  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陇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市卫生健康委、陇南军分区、武警陇南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洪涝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陇南军分区、武警陇南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陇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及专业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洪涝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洪涝灾害以及降雨引起的其他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4)群众生活保障及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陇南军分区、武警陇南支队、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陇南成县机场、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陇南机务段。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送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国网陇南供电公司、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陇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陇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陇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南分公司、中国铁塔陇南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陇南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工信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要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联合会商、协同研判机制,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重要天气信息、天气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开展精细化、递进式气象保障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预警先导性作用,着力延长预报预见期。及时对重大气象、洪水灾害开展分析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3)预报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提前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做好防范准备。江河发生洪水期间,水务部门要加密水文监测频次,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科学指挥、精准决策提供支撑依据。

(4)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对重大气象、山洪、地质灾害开展分析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政府及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洪水蓝色预警以上流量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涉洪地区县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须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支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的在3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精准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上级指导决策和抢险处置提供支撑。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库、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要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支撑。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前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部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部门应迅速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动态收集、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省、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并同步组织开展灾情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区政府、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气象部门要强化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与滚动预测信息。

(2)水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等级及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2  城市防涝预警

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要求,组织住建、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形势研判。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属地政府视情组织实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措施,在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结合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落实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预报预警精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水务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精准向受威胁对象发布预警。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灾害易发区域与范围,制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并指导村(社区)编制细化预案。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及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快速有序转移,相关情况报告本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发布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坚持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科学精准发布预警信息。

(2)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强化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完善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当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联合会商,研判灾害风险及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相衔接,将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的重要依据。

(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6)有关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总结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洪水影响、险情灾情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情况,由低到高适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1.1  按洪涝、堰塞湖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1.2  省上针对陇南启动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或者两个县区启动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视情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洪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并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1.4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会商,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4.1.5  洪涝、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等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由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按照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4.1.6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  因上述灾害引发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四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风险预警,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至少两县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一般小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天气过程,或洪水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或死亡与失踪1—3人,或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碧口镇区间发生一般洪水;

(4)嘉陵江、西汉水、白龙江、白水江及流经县城、重点防洪乡镇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继续上涨;

(5)山洪灾害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发生中风险的堰塞湖;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市级防汛抗洪四级应急响应。

4.2.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信息及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害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工作,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相关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调查灾情,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4.3  三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三级应急响应:

(1)当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风险预警,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全市较大范围内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一般小型水库溃坝;

(3)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洪水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死亡与失踪4—9人,或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碧口镇区间发生较大洪水;

(4)嘉陵江、西汉水、白龙江、白水江及流经县城、重点防洪乡镇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5)山洪灾害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防汛抗洪三级应急响应。

4.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防汛抗洪应急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做好赴灾区防汛抗洪的队伍和物资准备。

县区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全面响应,加强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疏导、管控,加大地下场所及低洼地带管控,暂停涉水娱乐项目,关闭临水景点、步道,野外施工工地停止作业,加强防汛安全巡查,落实临崖、临河等危险地段群众避险措施,组织工作组,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救灾工作,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商研判,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信、文广旅、教育、公安、消防等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指挥调度室集中值班。各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调度本行业救灾物资和队伍等资源帮助开展救灾工作,落实行业防汛抗洪措施,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4.4  二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二级应急响应:

(1)全市前期持续强降雨,市气象部门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风险预警,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可能会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2)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溃坝;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重点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重点小(一)型水库溃坝;

(3)白龙江武都段等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发生特大洪水,或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洪水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死亡与失踪10—29人,或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碧口镇区间发生大洪水;

(4)嘉陵江、西汉水、白龙江、白水江及流经县城、重点防洪乡镇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5)山洪灾害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4.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项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县区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有关成员单位随时开展会商,加强指挥调度。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在市大数据中心集中驻守24小时值班,分组负责各县区、各行业的信息报送工作,实行每2小时实时直报信息。成立应急工作组,负责协调各项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派出负责同志参加前线指挥机构工作,协调调度本行业专家及抢险队伍、物资等资源支持防汛抗洪应急工作,督促落实行业防汛抗洪应急措施。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争取财政支持。

相关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所有临水、涉水景点、休闲、娱乐项目立即全部关停,重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地下通道、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全部关闭,学校暂时停止上课,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一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防汛抗洪一级应急响应:

(1)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大中型水库溃坝;

(2)白龙江武都段发生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洪水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或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碧口镇区间发生特大洪水;

(3)嘉陵江、西汉水、白龙江、白水江及流经县城、重点防洪乡镇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4)山洪灾害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5.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应急响应期内,根据汛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组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各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4.6.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四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沟道、滑坡等地质灾害点,严密关注城区排水系统,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

(3)启动城市防洪三级应急响应后,强化应急响应各项措施,做好城市排涝准备工作,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

(4)启动城市防洪二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关注城区内涝险情,随时启动排涝设备,加密巡查堤防,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一级应急响应后,全力做好城区排涝,严密巡查堤防,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4.6.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涉险区政府或区域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4.6.4  山洪灾害

(1)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阈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现重大险情征兆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夜晚发生以上情形时,一律连夜进行转移避险。加强人员转移后的安全管理,严防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必须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及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后难以处置,需上级部门帮助、指导的,经本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水务、应急部门报告。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解决。

4.7.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推进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及处置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4.8.2  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研判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调配等各项工作。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全面监控、动态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市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全力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同步将险情及抢险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相关地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排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抢护工作,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确保抢险安全、高效。

4.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抢险救灾工作,提请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帮助和支持。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必须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全面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全套防护设施,撤离时及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要加强管控,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协调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4.11  信息发布

4.11.1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1.2  汛情由水务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确保信息发布规范、统一。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响应终止

4.12.1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综合研判,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有关程序与权限,及时对应急响应予以调整或终止。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政府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加快推进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洪应急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洪应急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主动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洪应急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洪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抗洪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洪预警预报信息和避险提示,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洪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务部门应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科学处置。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务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抢险工作有序推进。

(2)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防汛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部门、地区以及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支持,承担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公路水毁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泄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洪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物资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防汛抗洪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承担物资调运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应急需求。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和应急保障能力;要建立健全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要建立物资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市级防汛抗洪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抗洪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需求;市级防汛抗洪物资的调用,由县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运指令。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向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拨省级防汛抗洪物资支持抗洪抢险。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洪经费保障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洪工程设施、参与防汛抗洪的责任和义务。

(2)汛期,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洪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洪信息化建设。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完善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承担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日常宣传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将防汛抗洪应急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5.4.2  应急宣传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情况及洪涝灾害信息。汛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洪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4.3  舆情处置

发生重特大洪涝灾害时,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各项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洪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有关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资金、技术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年度防汛抗洪工作的各个环节、各项举措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总结、分析,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持续提升防汛抗洪工作水平。总结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原则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应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区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洪知识与技能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预案演练

(1)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生命线工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堰塞湖风险等级: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洪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陇南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任务。

2.陇南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根据汛情需要,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市防汛抗洪宣传导向,准确报道相关防汛抗洪重要信息;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洪新闻宣传报道。

4.市委网信办:根据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洪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5.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根据洪涝灾害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负责协调指导县区开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灾后重建等工作。配合做好重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7.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洪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洪涝灾害灾后恢复工业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洪安全隐患,落实防洪安全措施。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洪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毁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设施、盗窃防汛物资、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洪设施正常运用。

9.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洪和应急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做好暴雨洪水引发、威胁城镇、村落、学校、医院等居民区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做好暴雨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与险情相关排查工作,摸清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及相关责任部门开展监测预警,落实防范措施;负责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11.市住建局:指导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城市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保障公共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指导全市河流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及发布工作,指导各县区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各县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统计农牧业灾情,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突发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应急救灾物资调度调运;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

15.市商务局:指导灾区商务部门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16.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洪宣传工作,正确把握防汛抗洪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准确报道汛情、灾情和防汛抗洪工作动态,播发预警信息;负责文广旅局直属单位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指导景区(点)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防汛工作,督促景区(点)、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18.市应急局: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19.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市属企业排查防汛安全风险和隐患,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

20.市林草局:指导开展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以及林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收集林业草原洪涝灾情信息;协调做好洪涝灾害发生后林业、草原的恢复治理等工作。

21.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运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2.市供销联社:负责协调洪涝灾害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暴雨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市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市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25.陇南水文勘测中心:负责监测分析市内各河流水情信息,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发生重大汛情时及时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重要江河水情信息。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7.陇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8.国网陇南供电公司:负责指导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组织提供重要用户、救灾场所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29.中石油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全市防汛抗洪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防汛管理工作。

30.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陇南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水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灾区公众通信,做好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1.武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武都城区防汛抗洪工作,排查整治白龙江干流及城区山洪沟道防汛风险隐患,组织落实城区内涝排查和排涝应急救援工作。

 

 

 

陇南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

2.2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3 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旱情监测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3.2.2  时限要求

4 旱灾分级标准

4.1  四级(轻度)干旱灾害

4.2  三级(中度)干旱灾害

4.3  二级(严重)干旱灾害

4.4  一级(特大)干旱灾害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5.1.1  四级响应

5.1.2  三级响应

5.1.3  二级响应

5.1.4  一级响应

5.2  响应发布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宣传和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市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陇南支队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等29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2.2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协调下达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协调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各县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  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旱情监测

市、县区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灌区失灌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市县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大和严重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

3.2.2  时限要求

重大以上干旱灾害发生后,县区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较大及一般干旱灾害发生后,县区抗旱应急指挥部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4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轻度)、三级(中度)、二级(严重)、一级(特大)四个等级。

4.1  四级(轻度)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轻度)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3~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15~25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3)武都城区或2~3个县城区缺水率达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达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达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4.2  三级(中度)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中度)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3~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25~40天;

(2)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3)武都城区或3~5个县城区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4.3  二级(严重)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严重)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3~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40~60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3)武都城区或4~6个县城区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4.4  一级(特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特大)干旱灾害:

(1)农作物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或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3~8月)连续无有效降水天数60天以上;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3)武都城区或6个县城区以上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5  应急响应

抗旱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严重和特大干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轻度和中度干旱灾害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5.1  响应启动

5.1.1  四级响应

旱情达到四级旱灾标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及时做好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相关县区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

相关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灾情,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5.1.2  三级响应

旱情达到三级旱灾标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三级响应。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墒情信息和抗旱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水量供求变化形势。指导相关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争取支持。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指导相关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争取支持。

5.1.3  二级响应

旱情达到二级旱灾标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布二级响应。

市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成立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旱应急工作。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争取财政支持。

5.1.4  一级响应

旱情达到一级旱灾标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旱救灾工作,市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请求帮助开展抗旱救灾。

5.2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打应急机井等应急供水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加强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防控工作。

(4)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5)针对武都城区及严重缺水县城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严重和特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务、农业、发展改革、供销部门按照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各县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服务站等在严重和特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县区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市消防救援支队、陇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要加强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分级衔接落实救援任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县区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市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陇南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陇南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开展拉运送水、应急救援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2.武警陇南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抗旱应急任务,参与抗旱应急拉运送水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4.市委网信办:根据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县区开展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掌握学校抗旱饮水情况,配合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用电,保障应急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10.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勘探技术支持。

11.市住建局:指导城市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13.市水务局:及时掌握河道来水、水工程蓄水、人饮供水等水情信息,并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负责抗旱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突发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应急救灾物资调度调运。

15.市商务局: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

16.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18.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承担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9.市林草局:指导开展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以及林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抗旱工作。

20.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和保障工作。

21.市供销联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市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的监测预警,尽可能减少因地震而引发的供水不足等次生灾害。

24.陇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全市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应急拉水等相关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干旱救灾应对工作。

25.陇南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全市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应急拉水等相关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干旱救灾应对工作。

26.国网陇南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保障。

27.中石油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

28.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陇南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市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29.武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武都城区抗旱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