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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25| 来源:陇南市司法局| 专栏:本市政策| 访问次数:112

陇政办函〔2026〕3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陇南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畅通立法渠道,提高立法质量,经2026年6月2日五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武都区司法局、武都区城关镇北山社区、康县大堡镇人民政府、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5个单位作为首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6)》明确提出,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立法工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征求意见途径和方式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为立法项目有效实施奠定基础;有助于发挥立法工作的宣传引导作用,让群众在立法联系工作中有参与感、获得感;有助于让群众了解立法意图,准确掌握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二、明确岗位职责,发挥基础作用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司法行政部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公众立法需求的经常性平台。立法联系点要按照便民、务实、民主、科学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确定信息员、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积极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主动配合开展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工作,使立法过程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制定的法规规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支持好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要充分利用立法联系点平台做好立法咨询、立法项目前期征求意见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市司法局要做好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及时印送、收集、反馈立法工作任务及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宣传的阵地、公众参与的桥梁、社情民意的窗口、立法活动的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地等作用。市政府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要依照《陇南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负责人与专职联络员,压实工作责任,做实具体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政府立法意见建议的征求工作,提高立法建议质量。同时,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社会知晓度。

 

附件:陇南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陇南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相关人员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律所、行业商会协会等参与立法活动并建立为固定联系单位。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司法行政部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公众立法需求的经常性平台,是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反映社情民意、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建议的信息收集点。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收集设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向信息;

(二)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对相关单位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关联性、群众意见的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属性进行比较,与拟选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达成一致意向,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

(四)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

(五)发文公布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

(六)开展日常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期限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九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有关立法项目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参与政府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

(四)配合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后评估工作;

(五)承担立法课题研究和委托起草工作;

(六)协助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单位负责人具体承担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络员具体承担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联络员的,应当在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有关立法联系工作制度和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市司法行政部门制作、授予的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标牌,方便公众知悉、参与立法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按照便民、务实、民主、科学的原则,采取组建联络员、信息员及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立法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立法起草单位征询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将采纳情况向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交流,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掌握了解,对工作出色的联系点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年底对当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司法行政部门从工作经费中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给予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衔接、沟通,及时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