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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1/08|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专栏:信用等级公示| 访问次数:118

      《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市场主体比较关心的专项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应用场景、替代范围等问题,明确了五个方面事项。

  (一)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适用领域。针对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的高频事项,结合我省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和各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实际,《实施方案》明确在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审计、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保、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税务、消防、气象、地震、烟草专卖等37个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二)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应用场景。在省内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一是应用于金融方面。比如,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二是应用于商务经营方面。比如,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三是应用于行政管理方面。比如,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同时,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

  (三)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无违法记录证明”类型。实践中,尽管企业申请开具的相关证明涉及部门较多,种类繁杂,但其主要内涵是“出证的行政机关对企业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证明”。为此,《实施方案》将证明名称统一界定为市场主体“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依法明确违法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同时强调,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此外,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四)明确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的时间跨度范围。从实践经验看,市场主体对无违法记录证明的使用需求通常是“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省信用办会同省数字办、省经济信息中心开展了针对性的数据治理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对2020年8月1日以后的违法记录数据进行了清洗入库。市场主体申请专项信用报告时,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自行勾选2020年8月1日以后某时间点起,至出具报告当日30天前的时间区间。市场主体确需查询2020年8月1日之前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仍按原渠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明确了市场主体获取自身专项信用报告的方式、权限和权益保护。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根据网站的操作指引完成实名制认证后,即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免费在线申请生成自身的专项信用报告(电子版),并自行下载、打印,且不限每年申请次数。市场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统一向市场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机制

  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是“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应用场景之一,是一项便利市场主体的创新举措。省信用办(设在省发改委)牵头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违法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并对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将大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因信息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等原因影响专项信用报告质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违法行为。省经济信息中心将持续做好“信用中国(福建)”门户网站运维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