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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分红、稳赚不赔?警惕影视投资骗局

发布时间: 2024/12/26| 来源:检察日报| 专栏:风险提示| 访问次数:4

     “投资电影,稳赚不赔,签完合同只需要坐等票房分红”“这部电影是热门题材,和《哪吒之魔童降世》是一个系列的,这些对外出售的份额是我拜托制片人专门预留的,名额有限,先购先得”……周某等人打着上述噱头,以电影投资的名义,通过微信群等进行推广,吸引上海、江苏、安徽、贵州、江西等地千余名投资者落入圈套,卷走3亿余元资金。

  2024年7月26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周某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宝等3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另外,案件中涉及推广、销售等环节的沈某等16人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数百起报案指向同一人

  2021年8月的一天,家住重庆的文女士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学府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遇了“杀猪盘”,投资电影《杨戬》的24.5万元血本无归。

  原来,2020年3月,文女士在某微信群添加了一名好友,对方自称来自宁波,做汽车配件生意,经济实力雄厚,两人相谈甚欢。同年5月,对方宣称通过内部渠道获得了镇江某影业公司投资的动画电影《杨戬》的电影份额,在对方的强烈推荐下,文女士购买了《杨戬》0.07%的份额,并签署了收益权认购合同,合同约定一年后电影上线公映,文女士可获得对应分红。但是,一年后,不仅收益没有如约而至,文女士还被对方拉黑了。

  相似的经历,退休在家的彭女士也遭遇了。2020年8月,彭女士加入了一个“炒股群”,每天跟着群里的“炒股大师”打卡学习炒股诀窍,群里的“学员”还时不时晒出自己的“学习成果”。20多天后,大师在群里介绍了如何投资电影,并表示自己手上有少量电影《杨戬》的份额。在彭女士的恳求下,“炒股大师”才勉为其难分了一小部分份额给彭女士,但约定的收益却怎么也没等到。

  文女士、彭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公安机关陆续接到了数百起类似报案,经初查发现,这些案件中涉及的认购合同的来源都指向周某实际控制的镇江多家影视文化公司。2021年8月,公安机关对周某等人立案侦查。截至2023年2月,以周某为首的20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到案。

  携手策划影视投资骗局

  周某,曾在北京当过歌手,2010年后回到江苏从事影视传媒行业的工作,并制作过多部影视剧和综艺节目。2018年初,周某又在镇江成立并控制多家影视文化公司,专门从事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组织艺术交流活动等相关业务。

  2019年底,周某以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计划投资3000余万元,打造动画电影《杨戬》。但是,因受疫情、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周某公司的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流动资金紧张,周某便打起了搞影视诈骗的歪主意。

  2019年12月,周某找到专门从事影视剧、综艺节目推广的姚某江(另案处理),两人决定将电影份额拆分后出售。为了获得更多收益,二人还将电影的实际制作成本夸大到2亿元。

  2020年初,姚某江雇用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找文化传媒公司的途径,招募下游代理商,由代理商负责拉人投资《杨戬》,并承诺将投资人投资额的50%至60%作为宣传费返给代理商。也就是说,如果代理商成功介绍一名客户投资10万元,钱到账后,他就能直接拿到5万元以上的好处费。

  为了赚取高额佣金,代理商们通过发布网站广告、组建炒股微信群等方式宣传电影投资机会,高调宣称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等,吸引数百名投资人参与投资未制作完成的《杨戬》电影项目,共吸取400余名被害人6000余万元资金。

  在此期间,周某还以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出资4300万元,购买了另一部电影30%的份额,然后以认购电影项目份额获取票房分红为由,伙同吴某宝等人非法吸收700余名被害人2.5亿余元资金。

  精准打击与追赃挽损并行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2023年2月,京口区检察院成立办案组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办案组围绕查明涉案人员身份、吸收资金手段、涉案资金规模等情况,出具多份引导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案涉两部电影项目备案立项过程、制作进展情况、周某投资金额等事实。同时,该院还围绕查明案件资金规模及获利情况,督促公安机关会同审计机构开展资金审计,由此查扣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2023年8月,周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至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利用《杨戬》电影项目持续吸收参与人的投资款,在有能力完成项目的情况下未将投资款用于项目运营,致使项目无法实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嫌合同诈骗罪。而在另一部涉案电影项目的投资推广中,周某、吴某宝等人虽然也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因该电影项目已进行院线公映,电影股权份额有履行和给付回报的可能性,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过,周某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夸大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3年12月,京口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周某、吴某宝等人提起公诉。2024年3月1日、4月29日,法院分两次开庭审理此案。2024年7月2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同年10月3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京口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引导多名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1180余万元以及名下多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