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04| 来源:文县市场监管| 专栏:本市动态| 访问次数:4
2025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部署,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在食品监管领域规范适用免罚制度,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又彰显执法温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将2025年“首违不罚”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文县某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县某零售店经营的“甜椒、包包菜、芹菜”等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NO:LZJ(J)2025-05505),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甜椒;被抽样单位名称:文县某零售店;检验项目:阿维菌素、吡虫啉、毒死蜱等5项;其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该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无主观过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的甜椒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其店门口张贴召回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因食用其销售的甜椒,造成身体不适的投诉及举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符清单(一)》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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